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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秀林鄉5名太魯閣族人,去年6月前往銅門林道採集14顆、總重219.5公斤的玫瑰石,遭警方依竊盜、違反《礦業法》等罪起訴;花蓮地方法院年夜飯推薦昨首度援引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精神,認為5人被查獲位置為太魯閣族祖先的獵路,屬於「傳統領域」範圍,宣判5人無罪。



認屬太魯閣族傳統領域警方去年6月接獲林管處通報,在銅門林道奇萊段12.8公里處,埋伏查獲太魯閣族人游志艇、梁俊元、葉義明、林台南名產介紹俊安及黃秀金,以鑿刀、鐵鎚等機具,鑿切木瓜山林區溪床中的玫瑰石,分成14顆大小的石頭背下山。

警方估計玫瑰礦石經研磨加工後價值約20餘萬元,但5名族人否認盜採,主張身為土生土長的太魯閣族,自出生迄今,除偶有外出工作外,均住居在秀林鄉銅門村內,上山採拾玫瑰石要放在家中裝飾欣賞,符合《原基法》從事居住、墾作、狩獵及採石建屋等活動規範。法官斥責政府立法怠惰一審合議庭法官認為,日據時代為方便管理太魯閣族原住民,將他們集體遷移至山下,原居住地現已無人,但5名族人採集玫瑰石位置是太魯閣族祖先的獵路,林務局也是循獵路行走找到族人,因此認定該地屬於太魯閣族「傳統領域」。此外,合議庭法官斥責立法及行政機關「立法怠惰」,遲遲未依《原基法》第34條規定要求,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目的及精神,適時制定及修正《礦業法》,讓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內合法採取礦石,認為在立法漏洞下,不應由原住民族承擔,均判決無罪。值得關注的是,去年7月施姓族人在壽豐鄉木瓜山區,同樣背負5顆、46公斤的豐田玉礦石下山遭警查獲,雖然也主張《原基法》精神,但被花蓮地院法官以《原基法》為「普通法、廣義法」,而《礦業法》為「特別法、狹義法」,依狹義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,以「非法採礦罪」判刑3個月。去年原民採礦判刑3月王姓收藏家說,玫瑰石全台只有花蓮有,主要分布在木瓜溪與秀林山區,因此相當珍貴,雖然大陸也有生產,但色澤紋路有所不同。他指出,玫瑰原石行情收購價約1公斤100元,但經雕琢後的藝術品,則依收藏家喜好,價格不一,有人喜歡色澤,有人收藏紋路,每一個石頭都有獨特的樣貌,價格也就跟著水漲船高。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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